•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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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类型确认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类型确认和人才优惠政策申请等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才类型确认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8月31日

  (二)申报类别

  人才类型确认包含高层次人才类型确认、骨干人才类型确认两类。

  (三)申报条件

  1.高层次人才类型确认条件

  我市高层次人才分为A+、A 、B、C四类,申报条件需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骨干人才类型确认条件

  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具有厦门户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我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参照本款申请);

  (2)《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文件印发之日起,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3)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四)申报方式及流程

  1.网络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大厅账号,选择人事人才项目中的“人才类型确认”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2022年3月底将围绕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保健、子女就学等优惠需求,组织对2022年3月31日前申报高层次人才确认的人员进行第一批审核。涉及享受安居政策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确认及未能在第一批申报确认的,仍按原有方式于8月申报期满后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再次集中审核;

  3.市人社局汇总,经市委人才办确认后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人才在人才类型确认系统中予以通过。

  二、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8月31日

  (二)申报类别

  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租房补贴。

  (三)申报条件

  1.2015年12月1日起新引进到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四类高层次人才,其中,属非首次来厦的人才应入厦工作满三年;

  2.已在厦门办妥购房(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或租房手续(申请人才租房补贴);

  3.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四)申报方式及流程

  1.网络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人事人才项目中的“人才住房补贴”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人社局复核;

  3.按程序报上级后公示;

  4.对补贴公示无异议的人才发放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三、拟申请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及骨干人才经人才类型确认后,名单将推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由有关部门按全市部署统一进行房源配售工作。住房申请条件详见《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要求。

  四、其他说明  

  1.申报对象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高层次人才类型确认适用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留厦六条”中人才安居保障、配偶随迁安置、子女就学、个税奖励、医疗保健等优惠,骨干人才类型确认适用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优惠。

  3.已按《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取得人才住房或按《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获批人才住房补贴的在职在岗人才,在约定服务年限内可申报高层次人才类型确认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4.人才入厦时间以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凭,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前的时间作为引进时间。在校生缴保的以毕业后缴保或纳税的时间起算。

  5.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社平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为准。年度薪酬以在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凭(事业单位可提交按财务规定出具的薪酬收入证明,不含政府一次性生活补贴)。

  咨询电话:12333。

  附件:1.申报须知

  2.《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类型确认申报表》

  3.《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报表》

  4.《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2年版)》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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